混凝土外加剂的取样和样品处理

    外加剂的取样和样品处理
 
    水工混凝土外加剂的品种有粉煤灰、凝灰岩粉、矿渣粉、硅粉、电炉粒化磷渣、氧化镁等。外加剂的种类和数量应根据本工程的技术要求、外加剂的质量和资源条件选择。
 
    对进场的外加剂进行检验验收,粉煤灰等外加剂应连续供应200吨(小于200吨)、硅粉20t(小于20t)、氧化镁60t(小于60t)。
 
    一、粉煤灰的取样
 
    《水工建筑混凝土掺用粉煤灰生产技术管理规范》(DL/T5055-2007)规定:粉煤灰的取样分析方法按水泥取样研究方法可以进行,取样应该有具备代表性,在10个以上这些不同作用部位取样。袋装粉煤灰应从10个以上包装袋内等量关系抽取,散装粉煤灰应从学生至少3个散装集装箱(罐)内抽取,每个集装箱(罐)应从两个不同文化深度等量信息抽取,抽取的样品通过混合结构均匀后,按四分法取出比试验用最大2倍的量作为一个试样,且不少于3kg。
 
    进入现场的粉煤灰试样应密封3个月。如有争议,应对留存的样品进行复验或仲裁检验。
 
    粒化高炉矿渣粉取样
 
    《水泥与混凝土用粒化高炉矿渣粉》(gb/t18046-2008)规定:粒化高炉矿渣粉按照水泥取样方法取样,取样应具备代表性,连续取样,取样量不少于20份,总量不少于20公斤,样品应均匀混合,样品应按要求的取样量减少四分之一。
 
    当抽取一个实物试样的检验分析结果为验收工作根据时,买卖交易彼此应在公司发货前或交货地一同研究取样和签封,取样可以按照不同水泥取样方式方法需要进行,取样人员数量10kg,缩分为两等份。1份由卖方保存40d,1份由买方按标准问题进行有关检验。当以生产厂家同编号矿渣粉的检验发展报告为根据时,在发货前或交货地在同编号矿渣粉中抽样,彼此间一同签封后保存3个月。当有争议时,对留样进行复检或仲裁机构检验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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